为落实《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1〕277 号)和《关于第一批创业大学和创业学院申报备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230 号)精神,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进一步规范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孵化基地经学院批准成立,由学院投资建设,系专门为我院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孵化基地模拟企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入驻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就业创业工作处、团委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办”),就业创业工作处负责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人员、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遴选、创业项目的审核、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办理模拟工商注册、核发校内注册营业执照;
(四)为创业项目运作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税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的资金运行进行监控;
(六)负责创业团队宣传、市场推广、与企业合作等工作;
(三)积极参与、配合学生入驻校孵化基地创业团队申报遴选与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个创业团队成员一般为 5—7 人,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毕业三年内毕业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建团队。
第八条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创业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紧密联系,有前期基础,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的项目,以及对在校学生创业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第十条 每个创业团队至少聘请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需按规定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推荐后,向“孵化办”提交入驻申请书和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答辩等。并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入驻。
(一)经营项目应与经批准的创业商业计划书项目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二)项目经营由创业团队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项目经营由孵化基地批准的学生创业团队负责,不得转让他人;
(四)每个月、季度及年度需填写“孵化基地入驻团队月、季度、年度经营情况报合肥师范学院规章制度汇编表”。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停止执行实施计划;
(五)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且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
(一)运营期满两年,经“孵化办”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孵化基地。原则上,毕业生创办的实体企业和负责的孵化项目,在其毕业离校时即退出基地。确有需要继续入驻孵化基地的,需重新提出申请,报“孵化办”审核批准,并签订入驻基地承诺书、入驻基地协议书,延续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孵化办”每年对入驻基地的创业团队进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团队颁发证书。每年评定“明星团队”“创业之星”“优秀指导教师”等奖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及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