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5:27 编辑:苏珊  核稿:  终审: 李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践工作,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育大学生创业项目,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特设立“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业基金是用于扶持、推动我院在校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资金,属非营利公益性基金。

第四条 创业基金按照“公开公正、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创业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合肥师范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组(简称“领导组”),职责如下:

(一)推动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活动;

(二)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五)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六)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创业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专家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二)对项目进行年度进展报告审查,中期评估,项目总结和相关成果转化事宜。

第七条 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设在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负责基金运行的具体事宜,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领导组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领导组的其它相关事务。

第八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项目,单独核算,对创业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九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学校专项预算安排;

(二)校友捐赠;

(三)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四)受到扶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个人或机构捐助金额超过 20 万元,可以享有创业基金冠名权。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

(一)支持对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大学生进行创业知识培训;

(二)支持对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人员进行有关创业方面的能力培训;

(三)扶持有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四)奖励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业团队;

(五)用于校内创业场所修缮与改造,添置创业所需配套设施。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详细和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书,一般应为已实施的创业项目;

(二)以创业团队为单位组织申报,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纪记录;

(三)创新创业项目应与专业相关或相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投资价值;

(四)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五)除本基金提供的资金外,项目有一定的后续资金来源;

(六)创新创业项目有指导老师全程指导;

(七)创新创业项目须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大赛(已获得国家专利或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下载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人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原则上每名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申请每年度受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基金办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创业团队申报,由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向基金办提出申请,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学院将提供资助。

第十五条 符合基金奖励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业团队,由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向基金办提出申请,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学院将提供资助。

第十六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教育培训主办方向基金办提出申请,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学院将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中,教育培训项目按照实际花费给予资助;校内创业场所修缮与改造,添置创业所需配套设施按照实际花费给予资助;奖励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业团队额度不超过0.3万元;学生孵化培育项目扶持额度0.3-0.5万元,其它或生存类经营项目扶持额度为0.5-3万元。具体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活动和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其中用于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不超过当年年度基金总额的 20%。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教育培训活动经费包括大学生创业活动宣传、项目评审、政策咨询、团队辅导等。

第二十条 创业基金专门项目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的全部开支在财务处核算,执行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期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期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接受资助的申请人,应定期向基金办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基金办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报领导组审批,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实施效果不佳,或资金使用混乱、账目不清的创业项目,基金办报经领导组同意后可依规收回资金,并列入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给予项目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就创〔2019〕2 号)

联系电话:0551-63610985、63836075   邮箱:jyzd@ hfnu.edu.cn

合肥师范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688号(锦绣校区)合肥市黄麓科教园区书香路(滨湖校区)合肥市金寨路327号(三孝口校区) 版权所有 皖ICP备150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