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档案作为毕业生的一项重要凭证,是毕业生就业及今后各级组织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毕业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人生履历。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快捷和高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师范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
(一)入学材料(高中学籍材料、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材料);
(六)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教师教育类);
(七)其他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的材料:如学生在校期间入党入团材料、在校获得奖惩材料等。
(一)认真审查归档材料的内容,要求准确、清楚,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
(二)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第四条 各学院认真核查每份档案的归档材料是否与学生姓名一致,避免错装、混装,并逐一核对档案袋封面是否打钩。
第五条 所有毕业生档案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档案袋,不允许使用其他样式档案袋。
第六条 档案封装要求。档案袋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封装,每份档案袋封口处加盖各二级学院骑缝章。每个档案袋只封装一位毕业生的档案,不能合装或混装。
第七条 每份档案袋封面必须贴好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下发的档案邮寄信息,确保邮寄信息与毕业生姓名一致,避免错寄。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中国邮政EMS转递,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第九条 应届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档案由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移交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邮寄信息与《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的信息必须一致,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各学院按照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在就业系统维护邮寄信息,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将档案邮寄至其考取的院校。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时,需同时提交单位负责人、档案移交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版《合肥师范学院毕业生档案移交登记表》。各二级学院移交的毕业生档案,必须与移交登记表上的序号顺序排列一致。
第十二条 档案邮寄工作结束后,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及时将邮寄单号公布,便于学生查询。
第十四条 如因档案材料不齐、档案材料错装、档案封面目录与所装材料不对应等原因造成档案退回的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负责重新整理和邮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工作处(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毕业生档案转递管理办法》(校政秘〔2019〕16号)即行废止。
(校就创〔2023〕8号)